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设立民办(非学历)学校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申请设立条件:
1、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土地和校舍。
3、有办学投入和教学所需流动资金,教育设施应满足所办教育机构的需要。
4、校长应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具备任职资格。
5、有与学校专业设置、学生人数相适应的稳定的教师队伍。
申请设立程序:
提交材料 审批材料 实地核查 审批发证
需提交的材料: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证明文件;
3、学校章程;
4、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6、校长、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7、房屋使用证明;
审批设立期限:
审批机关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审批设立数量:没有限制。